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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林:国资国企都要“做强做优做大” ——兼评东北混改、“金融开放”踩红线异象

时间:2017-11-22 10:35:21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夏小林

 

  国资国企都要“做强做优做大”

  ——兼评东北混改、“金融开放”踩红线异象

  夏小林

  本文结合十九大报告研读,(1)认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必须坚持党中央“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 “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1] 配套实施的基本原则。国企混改必须有利于“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要坚决抵制政府内部那种混改应使国企中的国资“尽可能少”、私人资本“尽可能多”的错误观点。[2]建议中央部门组织相关研究,制定实施政策。(2)十九大后,东北国企混改在哈尔滨市又出错。其政府积极提倡竞争领域国资参与新建公司自身“不一定”控股、公益性国企提倡“相对控股”,[3]有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决策,也不利于贯彻落实国资国企都要 “做强做优做大”的十九大精神。建议其改正。要让国企在东北振兴日程中发挥“龙头”作用。(3)金融开放政策设计和宣传都要讲政治、讲专业,实事求是,防患于未然。如果在不对等开放中,国有金融机构可以 “一放了之”地进行开放性混改,让美国资本等来控股、独资经营,其对国民经济的整体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自明的。历史经验证明,这将意味着已经被新中国抛到太平洋底去的“殖民地经济”又死灰复燃。另外,如此一来,非金融国企的混改还需要执行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有关国资可以全资、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经营等重要决策吗?十九大关于国资国企都要 “做强做优做大”的政策还有现实意义吗?兹事体大,专业性强,可是一管财政的公务员能够“跨界”去向新闻界说清楚的?建议由政府相关专业领导机构负责人出面,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彻底捋(说)清楚金融开放及相关重要问题,以消除有关负面信息。

一、十九大:国资国企都要“做强做优做大”

  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并综合之前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有关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重要指示和主要文件,可以认为,现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必须坚持“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 “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配套实施的基本原则。这亦是十九大之前党中央强调国资国企改革必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资保值增值”重要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发展,并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建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组织相关专项研究,制定实施政策。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4]

  在这里,第一,“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和之前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说“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两者之间“互为犄角之势”的关系很明确。一方面,两者是分别侧重于针对国资、国企的改革发展提出了非常清晰的目标要求、衡量标准。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又存在相互呼应、支撑和互为因果的血肉联系、辩证关系。如国资通过国企改革发展实现“做强做优做大”;国企通过国资“做强做优做大”来显示自身改革发展的成绩,及显示全民财富和可分配收益的增加,推进“共同富裕”“加强国防”等等。在当前和未来的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全局中,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企反倒是做弱做劣做小了;或反过来,即表面上看是通过大规模引入私人资本似乎让国企“做强做优做大”了,成了被 “吹胀的气球”,实际上反而将国企中的国资及相应的控制权、收益做弱做劣做小了。如果在国企改革,尤其是在混改中发生这两种异常情况,都不正常,且严重违反了十九大报告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重要决策。这是任何一个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和国企都需要认真注意的一个原则问题。提出这种问题不是“空穴来风”。例如,前些年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其相应依法进行的公司净利润分配中,已经出现国内外私人资本所有者拿大头,国家拿小头,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拿零头的反常现象。[5]目前,这种现象仍有扩展的表现。所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必须同时坚持“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原则。只有“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才能真正“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并检验之。有关部门和国企要在战略、战役和战术三个层面稳妥、机动地处理两者的辩证关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是对的。但“有所为”和“进”应该是主旋律。如国资国企一泻千里、优势丧尽,国有经济(亦即全民财富)之大堤岂不将分崩离析、荡然无存?

  第二,进一步看,这里也阐明、规定了全国国企中“宜改则改”的那部分国企的混改等,必须有利于“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与其相向而行,而非是逆向相背而行。这等于如来佛约束孙猴子的金箍儿,有利于其修成正果。混改要讲政治方向、基本目标和企业情况三结合。不能乱来。可以想象一下,2020年国企混改总结考核时,如果某政府部门“牵头”或地方搞的混改把国企资产总额(或企业规模)做大了,但其中的国有资本(国有净资产)却做弱做劣做小了,相应的国资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也是若有若无、虚无缥缈、岌岌可危,国有资本收益明显下降,财政部、社保基金也因此减收减支,只是大量入股国企的中、外资本家控制权大大的,且挣钱挣到手软,马太效应爆涨,工人权利、待遇更为下降,贪官污吏现象“打回头浪”,类“通钢事件”此起彼伏,等等,那是需要相关领导干部、企业家做出政治交待,甚至可能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而按现行政策,就是相关责任人退休也要依法依纪追责。

  以此而论,前一时期政府部门有干部说混改应使国企中的国资“尽可能少”是不对的。十九大前夕,全国政协常委厉以宁建议,混改中国企一要大幅度降低国有股比重,应在“30%甚至更低一些”;二是占国企总户数比重99%以上的竞争行业国企“不一定要国有股控制”。这种大规模“抽血疗法”则更是明显违反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的诸多重要决策。[6]

  重要央企联通混改后,原国有绝对控股股东降为相对控股股东,出售了部分存量国资,并大量引入外资控股的公司充当全国工商联根本不认可的“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其是没有资格当为国企混改“引路”的全国“典范店”的。否则,其结果就是有人想利用所谓“联通模式”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做弱做劣做小”了。政府的教、研机构中,已经有党员干部在这么诱导了。一些媒体也在为此推波助澜。有人还嫌“联通模式”里国有股多了。

  第三,这段话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三句话是并列关系,也有一定的内容交叉。其中已经囊括了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不变初心。例如,“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这个“世界一流企业”难道不就是相应语境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另一种新的,甚至是有更高衡量标准的表达么?“世界一流企业”,在全球经济的多数场合中就是强、优、大的企业。有人借报告中的这段话把 “国有企业改革”和培养“世界一流企业”都归结为混改及其结果,这起码是极其片面、不负责任的误导。因为,将这种说法与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国企改革具有多方面内容,现在的混改仅是其中之一,且非对国企要 “全覆盖”。原已混改的许多国企,则是“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7]而非继续在减少国有股上“下功夫”。

  另外,国有全资、独资及国资绝对控股企业,难道就不能够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了么?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全球性调查和分析显示,在中国和OECD成员国等的国企中,可是存在大量这种成功案例的。[8]所以,将混改神话是毫无根据,且不专业的做法。“过犹不及”,且它也可以被人利用来“高级黑”。

  简言之,国资国企双“做强、优、大”决策的出台,不仅为现在和未来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确定了更明晰的基本规范和监管、考核标准,也有力地彻底否定了有人借口混改将“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演化为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中私人资本及控制权,从而瞒天过海、偷梁换柱的私有化观点。[9]党中央在这种大是大非问题上的态度是鲜明的。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认真研究、深刻理解和严格执行。有偏差的要重新“对表”。

  由于各种各样的杂音干扰,有的同志担心“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决策,会冲销“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决策。实际上,十九大及之后,党中央仍然坚持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重要决策。在作者以上的解读之外,建议关注者看下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九大报告及辅导书籍写作者的相关解读。例如,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就明明白白地写道,要贯彻落实党中央“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重要决策。中央改革办常务副主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也表示要继续坚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重要指示。[10]

  当然,在十九大后各地的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情况还是比较复杂,仍存在干扰或出轨现象。下面就是一个新近的实例。

二、东北:又有政府阉割党中央混改决策

  2017年11月10日,据东北网-黑龙江日报韩丽平报道,党的十九大报告发表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资委主任“于得志说,......他们还大胆突破了以往制约混改的最大难点——股权控制问题,对于新建合资公司的股权控制,哈市采取的是竞争领域不设底限,不要求一定控股,公益类的要求相对控股。这样一来许多混改就搞活了,按照市场化的选择来划分企业的管理格局和权力分配有利企业的发展。”哈尔滨市混改坚持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11]这种有错误的混改决策得以出台,显然也应经过相应省、市上级党组织和机关的批准。

  这种政策安排,第一,基本上还是2016年底辽宁省沈阳市政府 “竞争领域国企混改不设底线”那一套的变种,但适用范围限制在了新建公司。第二,其关于公益性国企混改“要求相对控股”,却是一种“创造发明”,并 “一票否决”了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要求的“独资”,及政策法律允许的绝对控股等形式。这种为了向私人资本“招商引资”混改国企,赶进度,甚至不惜大幅度提高私人资本对公益类国企控制力的政策,后果也将是严重的。全球私有化中,相关其负面效应的案例俯拾皆是,国内也不缺乏。另外,试问哈尔滨市的公益类国企都可以这样做了,那么,商业类国企是否还可以“有过之而无不及”呢?如果这种“改革”决定引领了黑龙江省的混改全局,并传染其他地方,其危害更大。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是国企改革的基本遵循,可不是供各个地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或拿来阉割,或用做减法,或搞“突破”用的。

  此前,即2016年12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政府曾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国资委一副主任指出,在“推动东北振兴”的“此轮改革中,沈阳对竞争类国企原则上都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12] 目前,从收集到的党政媒体公开报道看,东三省已有两个省会城市出现以上混改乱象了。希望吉林省是个例外。

  针对东北的国企重镇,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振兴经济的 “龙头”。[13]十九大更是强调了国资国企双“做强、优、大”决策。东三省的党政领导班子要注意了!如果东三省的国企要靠私企来振兴,那私企岂不是成了 “龙头”?! “头上安头”,这个人间还有真头么?党中央有言在先,“宜改则改”,“不要求全覆盖”,不要赶时间进度。

  另外,党中央更没有肯定上世纪1990年代东北那个什么“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的错误口号。因为,重复地说,经济学分析已经证明,国有产权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不能武断地说两者就是负相关。美、英等国早有经济学家著书立说,指出资本主义国家两权分离的各类企业的实践证明,所有权和经营业绩没有必然关系。那些国资高度绝对控股的企业,照样取得了世界一流企业的声誉。斯蒂格利茨斥谬:国有企业无效率=“傻瓜经济学”。国内曾参与世界银行私有化“毒药”报告写作的一位重要执笔者也同时承认,国内“没有发现过硬的证据,表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业绩明显好于非混合所有制企业”。[14]

三、哈尔滨:政府的混改失误点

  从哈尔滨市国资委向媒体公开的国企混改决定的部分内容看,其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对于新建合资公司的股权控制,哈市采取的是竞争领域不设底限,不要求一定控股”的政策,[15]阉割了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竞争领域国企“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或“实行国有全资”的重要规定,仅仅对“参股”“情有独钟”,其他则都“不要求一定”,实际上是“不要求”了。

  另外,“竞争类国企”中存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如在这些行业、领域出现了政府或国企牵头的“新建合资公司”,能够让私人资本控制,而“不要求”国资控股吗?至于私企牵头建什么公司,国企参股,那就应该另说私企引国资进行混改的事情了。

  二是“公益类的【国企】要求相对控股。这样一来许多混改就搞活了”,[16]这直接阉割甚至是废除了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第六条,即“公益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这里,所谓部分公益类国企“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法理和逻辑上是包括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内容在内的。但是,哈尔滨市的改革方案却将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规定要采用的国有独资形式等删除干净,这是出自一种什么样的思想认识和立场呢?他们为什么就对全球私有化中私人资本搞乱公益产业的现象莫如深呢?

  三是“按照市场化的选择来划分企业的管理格局和权力分配有利企业的发展”[17]是缺乏根据的牵强附会之说。例如,正是哈尔滨市政府和相关党组织决定:竞争领域国企混改(新建公司)国资配置可以“不设底限”,“公益类的【国企可以】要求相对控股”,如此“许多混改就搞活了”!这那里是所谓“市场化的选择”结果呢?

  另外,难道在这里反哈尔滨市政府之道而行之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及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省市自治区,乃至OECD成员国等的不同做法,就违反了哈尔滨市领导们所谓的 “市场化的选择”了吗?就你们的国企混改政策是 “市场化”,党中央等的不同决策就是非市场化?

  疑问:按哈尔滨市的国企混改方案,十九大决定的“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能够落实多少,特别是在竞争性领域和公益领域?

  国企混改,要向党中央对表。

四、金融开放:赶超“混改”的迷题

  十九大后,在2017年11月10日国新办举行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朱光耀说:

  “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逐步适当降低汽车关税,在2018年6月前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放开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试点工作。”[18]

  以上这些可由外资入股甚至是完全控股中方股份制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可以属于今天的国企混改范畴。即其也包括了国资控股金融机构(如大中型银行等)在内,而非仅仅是针对国内私人控制的各种中小微金融机构。既如此,下面作者就按各类型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由大到小依次排序提问:

  第一,国资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政策性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含“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下同),适用于这个开放“决定”吗?

  第二,其他国资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特别是其中的大中型银行等股份制或地方金融机构,适用于这个开放“决定”吗?

  第三,广大农村地区的由国资控股的中小金融机构等,适用于这个开放“决定”吗?

  第四,可以假定,99%以上的私人控股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安邦系等),是不会心甘情愿地将资本控制权向外资拱手相让的。如是,是不是意味着未来主要由听政府指挥的国资控股金融机构在开放性的混改中,将尽其可能或“适当”地转变为由外资控制。其巨额金融利润也将转属于美国等的金融资本家,而非原“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背后的全国人民(或财政部+社保基金等)?

  第五,如果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及内部国有资本都已经“做强做优做大”了,还需要政府刻意允许外资来控股,以秀“开放”(而非普京式的“秀肌肉”)么?如果已经“做强做优做大”的国有金融机构都要,或可以卖给美国等的金融资本家,那么,由于这一块巨大的国有资本都被“杀鸡取卵”了,并会严重影响非金融国企的混改风向,到2020年时,今天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说的“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和“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还能够实现吗?

  第六,如果外资真正控制了中国的金融主力军即国有金融机构,中国金融业乃至受其严重影响的国民经济全局,将由谁来操控,等等。某人说过,控制金融就是控制了一个国家的命脉和未来。历史经验也证明,这将意味着早已被新中国抛到太平洋底的“殖民地经济”又将在神州死灰复燃。

  WTO规则要求国与国之间应实行对等开放。包括美国在内的OECD成员国,或说G7国家,有谁家的金融市场对中国这般开放了?中国凭什么要实行不对等开放,有利于谁?

  或者,这种决定只是一种国际贸易中的博弈策略:我准备好了,你们能对等开放么?但是,面对美国为首的G7国家或OECD成员国,即使哪一天他们口头上对中国承诺了形式上的对等开放,那么,对于中国来说,也将面临一场实力有巨大悬殊的具有实质不平等的无情博斗。“生事”的高级公务员朱光耀们是准备退休,还是准备参与这次可能的以小博大、以弱博强、以寡博众的决定中华民族命运之大战?

  且不管以上问题已经或将如何解决。由此引发的另一大国企改革迷题却是也浮出水面了。如果非常重要的国资控股金融机构可以允许外资来控股乃至独资经营,那么,2020年之前坚持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关于非金融国企混改的重要决策,如国资可以独资经营、全资经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等规定,还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呢?因为,按照政府关于国内私人资本享受外资同样待遇,及国家确立的“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国内私人资本家参照以上朱光耀说的所谓“金融开放”规则,完全有权,也有理由要求金融国企、非金融国企也可由自己来控股乃至独资经营,而无需再顾及任何政策门槛(如“国资控股”“国资在关键、重要领域集中”等)的存在。否则,就是不平等、不正义,“歧视国人”,“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了。同时,美国等也可以紧随其后,要求享受这种“国民待遇”,从而进一步向中国的非金融国企索取控制权。

  显然,上“吹风会”的朱光耀没有想到,他还需要回答这些明明是一环套一环的尖锐问题。是的,他回应了新华社记者关于美国是否对中国对等开放的提问。但在这之后,人们仍然不清楚,美国等发达国家,准备怎样对等地回应中方如此具体的市场开放决策,及是否会对中国开放高科技出口、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等。

  以上这些问题,是否还应由商业部、央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国资委等来联合回答,以澄清有关政策原貌,这样才会显得更专业和正确一些呢?否则,这次吹风会发出的“不完整信息”是会有负面“乘数效应”的。

五、结束语

  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企业具体情况,真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说的“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和“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配套实施不容易。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政策。

  东北国企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特殊,且涉及重要或尖端的大型军工、能源、装备、粮食企业等。在此搞私有化足以震裂全局,伤及国本。所以,其一直是体制内外,特别是体制内私有化派的围剿重点并不奇怪。这些年来,他们没完没了地抱团并联合当地一些政府官员一起开会发言,说法和理由随机应变,要害就是推动东北私有化,想消解总书记、党中央有关东北国企改革发展重要指示。这些人也是有点战略头脑的,影响力也有一点。他们怎么就不去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去这么干呢?!国家领导层对此应重点关注,强化对东北国企改革,特别是国企混改的指导、监察。可能,全国应该有几个地区的国企改革都需如此对待。国务院国资委不宜在向地方国企改革“放权”时“一放了之”。“有区别才有政策”。

  开放政策设计、宣传要瞻前顾后、左右平衡,即统筹兼顾、防患于未然。宣传要实事求是,具有其特殊的专业水平。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

  十九大至2020年,“弹指一挥间”。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news.cnr.cn/native/gd/20171027/t20171027_524003098.shtml

  [2] 夏小林:《2017:混改别蜕变为反国企“突破口” 》《国有企业混改不能搞大规模“抽血疗法”—— ——与厉以宁教授商榷》,http://www.caogen.com/blog/index.aspx?ID=124

  [3] 黑龙江日报记者韩丽平:《深化国企改革加快混改步伐 访哈尔滨市国资委主任于得志》http://hlj.ifeng.com/a/20171110/6136819_0.shtml

  [4] 同注1。

  [5] 夏小林:《2014年:国企与改革 ——兼评被污名化的“国资一股独大”》(上),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62123.html

  [6]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言摘登》, 2017年6月28日《人民政协报》。《厉以宁: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国企改革》,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10/c_128789701.htm

  [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2015-09/13/content_2930440.htm

  [8] 《楚序平:“混改”不能动摇国有资本根基》,http://business.sohu.com/20141028/n405548890.shtml。《彭华岗:不该单纯用数据评价国企增速放缓》,2016年11月5日第三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之国企改革与发展论坛的演讲,http://finance.sina.com.cn/meeting/2016-11-10/doc-ifxxsmif2635466.shtml

  [9]夏小林:《厉以宁要戳断国企改革《指导意见》脊梁骨?——国企混改不能搞大规模“抽血疗法”》,http://www.wyzxwk.com/Article/jingji/2017/07/381251.html

  [10] 肖亚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第236、238页,人民出版社2017年,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643314/c8208851/content.html。穆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前书,第234页。

  [11]同注3。

  [12] 夏小林:《东北混改: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违反中央决策 》,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87263.html

  [13] 《深化国企改革勇做振兴发展“龙头”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在我省各行业各领域引起热烈反响》,http://www.lnzx.gov.cn/lnszx/myNews/News/2017-03-20/Article_195435.shtml

  [14]张文魁等著:《混合所有制与现代企业制度--政策分析及中外实例》,第91-95页,人民出版社2017年。张文魁:《跨越国企股权结构拐点:需引入大宗非国有股份》,http://business.sohu.com/20150913/n421011775.shtml。

  [15]同注3。

  [16]同注3。

  [17]同注3。

  [18] 《国新办举行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吹风会》,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35861/37326/wz37328/Document/1605706/1605706.htm?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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