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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时间:2017-01-19 10:19:51  来源:经济日报 新华社  作者:

1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透露,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

  根据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因此,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将享受更多优惠政策,而民办小学、初中可能迎来新一轮洗牌。

  现阶段,我国共有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在园儿童2437.66万人,是民办学校的绝对主力,也撑起了学前教育的“半壁江山”。同时,还有民办高中阶段学校4902所,在校生463.22万人;民办高等学校742所,本专科在校生616.20万人。对于这部分学校,《意见》带来利好,他们根据自身情况无论是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国家都将予以鼓励。

  “《意见》也强调,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谢焕忠表示,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但是,不管营利还是非营利,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且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在收费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实施分类管理后,学校要做的事情并不复杂。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从政策来看,不管营利还是非营利,民办学校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支持,从市场准入到师资力量、教学方向、学生资助,都有明确的优惠扶持政策。但是对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来说,问题就复杂一些,因为政策禁止其办成营利性小学和初中。而营利与非营利的主要区别,就是看赚的钱是拿来给股东分红,还是继续投入学校建设运营。部分社会资本考虑到回报问题,投资兴趣会下降,甚至有股东会考虑撤资。

  目前,我国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11万所,在校生数量1289.15万人,比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的总和还多。一旦这些学校不再办学,容易激发社会对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的再次争夺。如何让这部分民办学校在无法分红后继续保持热情,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此外,现有民办学校多数以取得“合理回报”为办学目的,并且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产。而且,现有民办学校也享受了土地、税费的大量优惠。因此财务清算规则是各校关注的焦点,也是最终决定学校分类的关键因素。会上,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规则由省级政府制定,教育部鼓励各地于2017年9月1日前出台。

  新华社: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原则,着重从六个方面部署推进。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三是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学生同等资助政策,实行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保障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优化人员构成。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推进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六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意见》强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抓紧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平稳有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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