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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再审:“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可以作为定罪与否的前提吗?

时间:2018-06-19 13:28:59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道一人

   “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可以作为定罪与否的前提吗?

  这次顾雏军案再审:原来三个罪名,其中一个不构罪,一个应无罪,一个罪名成立但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适用法律法条错误之类,法庭判决或重判说了算。

  (2)虚报注册资本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罪与非罪、纳入行政法调节范围两可情况,这类两可怎样判?他取决于更多因素,其中党的政策是个重要因素。如果一个时期虚报注册资本现象严重,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构成严重威胁,那么法庭或可参照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政策,给以严判;一般情况下或可交由行政法处置。

  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初错判,所谓“一个不构罪”需要谨慎。就法庭技术,如需重审,就需要还原当时判决量刑的现场证据、法律依据和当时有关政策依据。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通过“政策”手段影响司法,仍是一个重要途径。在当前大局无以根本改观情况下,请不要轻易动摇这个机制。

  放在今天审,虚报注册资本也许不构罪,可以纳入行政违法范畴,适用相关法律处置;他这是“模拟审”而不是“重审”或“再审”。

  (3)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提出质疑:“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可以作为定罪与否的前提吗?

  现象与现象之间他们间的关系有时确定,有时很难确定。如果这类关系落入自然领域,我们一般以假设或假定来解释他们间关系;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其中一些假设可能被证伪,被丢弃,一些可能被证明,则成为公理或定理。而这类关系一旦落入社会人文领域,则只能以推定的方式解释他们间关系。

  落入司法领域,他们间的关系必须建立确定,不可回避,那只能以推定的方式――推定方式各种各样,举不胜举,他必须进入具体相关领域才能解释和理解。比如财务报告虚假是否可以定罪?是否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个重要参考,但不是前提――也即这个参考不存在,就难以定罪。

  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他必须与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相关,并成比例。但有时这样的关联在目前技术条件下也许很难达到――既不能确定也无法否定;既使确定他们间的相关,也很难量化他们间的比例。因此目前司法实务中,财务报告虚假本身就可作为一项罪名,主要的依据就是看他的恶意与非恶意、案值大小――所谓“恶意与非恶意”并不是嘴上说了算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审计法去审定;是否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及其比例,如果能够获得,那更好,必须被法庭采纳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如果实在不能确定,但不能妨碍对财务报告虚假的定罪。当然具体怎样定罪,又与当时政策环境有关――这是模拟审与重审或再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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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类案件在不同时代可能有不同的判决,既使同一个案件昨天审和今天审也许判决结果不一样,很正常,因为形势变了,环境变了(当然不要昨天今天变得这么快),这是法学领域专门现象,需要专门研究;这是“模拟审”而与重审或再审无关。

  我们文化中的“翻案文化”久有传统、非常发达,不光政治领域。这种文化的惯性对社会法制的建设造成极大阻碍。顾雏军案今天审也许无罪,因为形势变了,政策环境变了。这只是模拟审,不能作为再审或重审推翻原来的有罪结论。不然的话人的认识将被搅乱。

  我们这代人经历过傻子瓜子奇遇记。四十年前“改革开放”初期,政策的多变他是必然现象,为了配套政策的理解和深入,傻子瓜子经营者年广久就作为一个道具,一会儿说他的经营有罪,一会儿说无罪;一会儿又说有罪,一会儿又说无罪,短短十几年,来来回回大概也不下五六次审判,都是正儿八经的“法庭见”。有些确实属于新的案件而有些属“再审”――我在搜狐自己的空间哲学吧把这个现象说的很重,他就是德国佬黑格尔所指的“幼态持续”现象。这里我只是轻轻带过。

  不仅年广久,这类道具很多,比如作为改革家的海盐衬衫厂步鑫生也是,他的奇遇记与傻子瓜子大王年广久一样奇特――只不过一个“高端”,一个“低端”。我们这代人都有清晰记忆和印象。

  法律是什么?

  附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庭辩论结束后,各原审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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