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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昌明:怀念毛主席“违”了谁的“法”?——责问“天涯论坛网”编辑先生

时间:2018-09-10 16:21:16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钱昌明

 

怀念毛主席“违”了谁的“法”?

——责问“天涯论坛网”编辑先生

  “九.九”到来,笔者写了一篇怀念文章《人们为何念念不忘毛泽东?——纪念人民领袖逝世42周年》。文章完成后,按惯例投送各个网站。随后“人民网”、“红歌会网”、“乌有网刊”和“民族复兴网”均陆续发表。

  笔者早自2013年1月起,就在“天涯论坛网”开辟有“博客”专栏,不定期地发表些历史文章与时评。至今,已发表了数百篇博文。没想到,本次这篇怀念毛主席的博文,上传至该网站“博客”时竟然遭禁!最为令人奇怪与气愤的是,网站所给出的所谓“理由”:

  “抱歉,您所提交的内容可能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或通过未授权的第三方应用进行操作,请确认后再提交。”随后,屡传送屡遭拒。

  据此,笔者不禁要责问“天涯论坛网”:

  你们根本未对笔者的博文作认真审阅,凭什么可以作出“可能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的判断?仅看一下文章标题就可作出判断?怀念毛主席的纪念文章“违”了谁的“法”?如果这篇文章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那么,“人民网”为什么就能发?其他网站为什么也均能发?唯独你们的网站不能发?

  笔者断定你们未曾“认真审阅”,因为你们只是讲“可能含有”,却提不出具体的内容与证据。仅凭主观臆测,就可枉断人家“违法”,且还要按“实际违法”的方式处理、操作,以此决定人家的政治命运,这是什么作风?这是你们“依法办网”的作派吗?

  你们是否知道,这样仅凭主观臆断,随意作出不让博文上网的决定,实际上就是在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这就是在践踏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网站博客上发文,完全是在依法实名注册、履行合法手续基础上获得的公民言论自由权。这一神圣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不是你们网站或谁人所赐予的!

  当然,你们网站有依法审核文章、并决定刊登与否的权利,但这得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应是随心所欲。据笔者所知,网站运行必须遵循《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其中对信息发布——文章审核,“条例”第十五条中均有明确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请问“天涯论坛网”:拙文从标题到内容,究竟违反了上述九条规定中的哪一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庄严地写道: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现行《中国共产党党章》,仍在充分肯定毛泽东主席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伟大历史功勋。

  你们这样随意封杀纪念人民领袖毛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父”、党的领袖、人民军队的“军魂”——的文章,不正是在搞历史虚无主义吗?

  你们这样肆无忌惮地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这样肆无忌惮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大搞历史虚无主义,就不怕沦为“千夫所指”?!遭一切热爱毛主席的广大人民群众所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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