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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历史进步的产物吗?

时间:2019-07-11 22:24:45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望长城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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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院长范勇鹏先生在观察者网发表了一篇题为《某种角度上讲,腐败恰恰是历史进步的产物》的文章(全文附后,以下简称“《产物》一文”)。该文认为,腐败是在出现平民性质的官僚制度之后,才相应产生的;每当新的技术或者产业形态,或者新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就会出现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不掌握社会资源,同时掌握社会资源的这些新兴阶层又接触不到政治权力的现象,这时候就需要腐败,例如近代的新型资产阶级,他就要靠腐败来和政治权利进行交换。因此,《产物》一文认为,某种角度上讲,腐败恰恰是历史进步的产物。

  对于《产物》一文提出的“腐败是历史进步的产物”这一观点,我认为是错误的。下面,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一、腐败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而不仅仅只是贪污受贿

  对于什么是腐败,即“腐败”的定义是什么?《产物》一文没有明确地从正面来回答这个问题。但从该文通篇所提到的腐败现象来看,该文作者认为“腐败”就是贪污受贿。我认为该文的这个看法是错误的。

  对于什么是腐败,目前世界上尚无统一的定义。目前在中国,一般认为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法规),以企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和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

  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的定义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

  国内外的许多学者认为,腐败是“为个别利益侵犯公众利益”。

  从以上几种观点来看,我认为,腐败行为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其一,腐败行为的目的是谋取私人利益。这种私人利益既可以是腐败行为的主体(腐败分子或团伙)本人及家庭直接得到的利益,也可以是与他们关系亲近的人(如亲戚、朋友、老领导、老下级等)得到好处;这种私人利益不仅包括钱物、有价证券等直接的物质利益,也包括个人和团伙对性、情感、荣誉、权力、待遇、学习与工作机会、职务升迁、职称评定等各方面需求的满足。

  其二,腐败行为的手段是运用公共权力。腐败行为是腐败分子(团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直接地,或者利用自己权势的影响来谋取私人利益。也就是说,腐败分子(团伙)既可以直接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获得各方面的利益,也可以利用自己权势的影响来间接地谋取私人利益。例如,明知自己的亲属在利用自己权势的影响获取好处(包括物质与非物质的利益),却不加以制止,就是其中一种。

  其三,腐败行为的后果是侵犯了公众利益。在公共权力面前,每个人获得由公共权力分配的各种利益的机会和份额应该是均等的。而腐败分子(团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其结果就是使别人获得各种利益的机会和份额减少了,从而直接侵犯了公众利益。例如大学招生,应按照统一的招生标准和高考分数线来确定录取的新生,如果负责招生的人为了个人利益,把达不到招生标准和高考分数线的人录取了,就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利益。

  由此可见,“腐败”是指腐败分子(团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侵犯了公众利益的行为。而《产物》一文认为“腐败”就是贪污受贿的看法是错误的。

  二、封建君主也握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样也存在着腐败

  《产物》一文认为,在中国古代,土地乃至人口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私人的财产,没有权钱交易的必要,因而不存在腐败现象。我认为,这个看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封建君主也握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样也存在着腐败。

  什么是公共权力?目前的解释是:所谓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在现代社会,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但不能因为封建君主都是世袭的,就认为封建君主手中没有公共权力。

  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公共意志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侵蚀、所取代,从而使权力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为了谋求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为了保证阶级统治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统治阶级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让代表着阶级意志的权力服从公共意志。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者在维护权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统治者的接受和拥护;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种种神话,从而增强他们手中权力的神圣性及合理性。

  因此,在封建社会,尽管封建君主是世袭的,他们也从不承认手中权力的公共性,但在实际上,他们掌握并行使着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例如,建立郡县等各级官府来处理公共事务,通过颁布和实行刑法来维护公共秩序,通过兴修道路、水利、城防等来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等等。

  然而,封建君主手中握有的这些公共权力,首先是用来为其个人及皇族服务的。他们不仅利用公共权力通过征税、纳贡等途径来直接获取钱物和各种珍宝等财富,而且利用公共权力卖官鬻爵,强征民女进宫供其蹂躏,等等。由此可见,封建君主不仅存在腐败行为,而且是非常严重甚至是登峰造极的腐败行为。《产物》一文说封建君主不存在腐败现象,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是十分错误的。

  三、腐败是旧时代恶习的延续与翻新,而根本不是历史进步的产物

  回顾人类的历史,可以看出,贪财与好色是人性的两大弱点,腐败与娼妓一样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娼妓之起源,大概胚胎于2600多年的周襄王时代,那时封建君主的宫中设有供帝王淫乐的官妓。到了春秋齐桓公的时候,妓女便成为了一种职业。而腐败的历史不会比娼妓的历史要短,中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教育家王亚南先生就曾说过,一部二十四史,实为一部贪污史。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腐败与反腐败几乎充斥着每一个王朝的政治、社会生活。据有关资料,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政府一般就都设有执行反腐败任务的监察机构和官属,从政治上、经济上和道德上察举查办腐败犯法行为。在唐朝组建了庞大的监督御察队伍。到了宋朝,又明文规定贪污受贿与十恶大罪一样,必须处死,不得赦免。在惩治贪官最严厉的明代,不仅完备了监察机构和地方三重监察网,还建立了《严治官吏嫖娼制度》,使官吏嫖妓几近绝迹。至于提倡重义轻利和以清廉为荣、以贪墨为耻的道德,更是千年传承的优良风尚。这说明,在中国,腐败这种恶习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有之,并经历了两三千年的延续与花样翻新。

  腐败从本质上看是人的私欲膨胀后冲破法纪和道德约束的产物,因此,当人的私欲发生恶性膨胀和法纪、道德的约束力下降之时,就容易发生腐败问题。《产物》一文说每当社会发生重大转型和变动的时期腐败现象会增多,我认为,这是因为在这种新旧交替的时期,法纪和道德的约束力会下降,从而容易发生腐败问题,而绝不是如该文所说的“这时候就需要腐败”,更不能因此而得出“腐败是历史进步的产物”的结论。

  综上所述,腐败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而不仅仅只是贪污受贿;封建君主也握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样也存在着腐败;腐败是旧时代恶习的延续与翻新,而根本不是历史进步的产物。

  我不知道《产物》一文的作者为什么会在今天得出“腐败是历史进步的产物”的结论,究竟是对新中国的前30年高级黑?还是对改革开放40年的低级红?也许只有作者自己心里最清楚。

  

  附《某种角度上讲,腐败恰恰是历史进步的产物》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院长  范勇鹏

  我们认识腐败问题需要参考很多其他的因素。我这里强调两个比较关键的方面,也是平时比较被忽视的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腐败和平民社会、官僚制度高度相关,资本主义的诞生加剧了这种关系。想想中国古代,上古的宗法制度、封建制的血统制度、军功贵族以及不同形式的采邑制、食邑制,它基本上不存在腐败现象,因为土地乃至人口本身都是属于统治者私人的财产、家庭或者部落。所以不存在这种权钱交易的必要。

  到了古希腊城邦或者古罗马早期共和国这样的政体里边,似乎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腐败,因为这种小国寡民的状态下,大家基本上都是直接参政,也没有复杂的科层官僚机器,很多公共的职位是由抽签、选举或按部落来分配,或者按家族、家庭来继承,也没有太大的腐败空间和动机。通常都是在出现了这种平民性质的官僚制度之后,腐败才会相应的产生。

  所以在中国我们看到秦汉的郡县之后,特别是科举出现之后,大量的平民子弟进入到官僚阶层,变成了统治者,他的政治地位和财富水平之间的落差产生了腐败的空间。一个穷人的孩子,靠读书、靠读四书五经当了官,腐败也是他的正常人性。另外像欧洲的基督教会、中东哈里发国家的教俗合一体制,都存在类似的问题,腐败也都蛮严重的。从这个角度讲,腐败恰恰是历史进步的一个产物。

  后来到了近代初期,比如英国的议会制,都是贵族,所以也不需要很腐败。美国建国初期统治阶层大都是大地产主、奴隶主或者动产持有者,他们持有大量的土地、债券或者证券,对这些人来讲,我不稀罕从公共职位上去贪污这点油水,或者去虚报这点差旅费。所以像华盛顿、杰斐逊这些前辈,这些早期的弗吉尼亚王朝的总统们,他们都不腐败,因为家里边良田万顷,黑奴数百,我不用去贪污那点钱。

  那么(美国)从什么时候开始腐败的呢?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就是1828年选出了一个军人出身的平民总统,叫杰克逊。从那之后,腐败就比较突出了。当时比较典型的腐败叫政党分肥制,前任下台之后,前任的官职全部免掉,跟着我打江山的全部分配官职。所以当时有很多有意思的故事,比如杰克逊总统正在白宫工作,有人来敲门,一开门,一个老头子进来把衣服撕开,说你看我身上有伤疤,这是我跟着你在哪个战役里边留的伤。总统马上就说,OK,纽约或者哪的邮政局长你去当。说白了这就是一种公然的政党分赃,卖官鬻爵。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83年,国会通过《彭德尔顿法》,才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政党分赃的乱象。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了没有?肯定没有。因为它这个法案建立的是一个什么东西?是从东方、从中国借鉴来的一种文官体制,所以它会面临同样的腐败现象,比如贪污贿赂。

  第二个和腐败高度相关的因素就是经济社会的高速变化。我们可以看到腐败泛滥的情况在各个国家基本上都是出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或者发生在经济崩溃的阶段,都属于社会迅速变化的阶段。比如美国19世纪后半叶,内战结束之后迅速工业化的时期,是当时社会最黑暗、最腐败、(腐败)最猖獗的时候。二战后也有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当时因为民主党的进步主义政策、工人运动带来的民权斗争,以及苏联的竞争,所以它的腐败有所收敛,但是到冷战结束之后又开始加剧。

  另外社会的变化也会造成腐败,因为每当社会变化的时候,也就是社会的权力和利益结构发生变化的过程,它难免会出现脱节、漏洞。法律和道德它本性上是保守的,往往跟不上社会演变的速度,所以会产生我称之为时差型的腐败现象。

  快速的经济和社会变化,往往还会带来权力资源的转变。历史上任何一种制度,都要依赖于某种权力资源,或者靠军队,或者靠知识阶层,或者靠资本来统治,同时又靠统治地位来掌握社会的财富资源,包括资本、土地、人口的分配。那么在历史的发展里边,权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财富资源之间会形成比较稳定的关系,这个阶段腐败相对较少。

  而每当新的技术或者产业形态,或者新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原有的关系无法维系,就会出现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不掌握社会资源,同时掌握社会资源的这些新兴阶层又接触不到政治权力的现象,这时候就需要腐败。例如近代的新型资产阶级,他就要靠腐败来和政治权利进行交换。掌权者比如像贵族,像过去的这种王权政治也乐于拿手中的权力来变现。所以这个游戏就会一直持续到发生大革命,法国大革命、中国的辛亥革命都是这样的情况。另外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讲过一句话,他说你用这个钱来贿赂警察局长,总比拿石头去袭击警察局要好。就是说在那种社会变动的情况下,腐败也是一种维系社会稳定的机制,是一种润滑剂。

  那么今天有没有类似的这种危险情形呢?显然是有的。比如说大数据、网上交易、虚拟货币、信息流动,甚至将来的5G等,都会带来新的社会资源的变化。但是传统的国家政权和官僚机器还不能很好的理解这些东西,甚至还不能理解这些东西。所以我相信未来的世界上一定会出现新的腐败形式,我们的反腐工作也一定要跟这种形式往前走,现有的国家组织形式也要相应的发生变化,不然就会发生这种腐败的猖獗,然后带来新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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