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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良:降息难救地产,空置税是瞎扯,房产税是正道

时间:2012-07-07 10:20:18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孙锡良

 

  前按:人民日报公开承认房市反弹,这不是什么新闻,只有不认识字的小孩才把这当新闻,头脑稍微正常一点的成年中国人都知道该结果的必然性。“保8”都成了口头禅,房价调控还可能是真的吗?不过,某些势力也别过分猖獗,保护伞也不是永远能打得下去,该跌的时候一定会跌,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央行又降息了,说是救实体经济,我想说:只要地产是春天,实体经济永远就处于寒冬。

  鉴于目前的严峻形势,有些人又开始呼吁征收房产空置税,理由是:现在空置房太多,炒作投机性太强,限购又打压了刚性消费。对于空置房的严重性,我本人是认同的,并且也进行过多次专文论述,但是,我却要绝对地反对征收空置税,我不认为限购打压了正常刚性消费,理由如下:

  一、限购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二套以上商品房,并非指首套房,有些也区第二套房也不在限购之列。如果首套房购买者想买房,现行政策对他们没有任何阻碍作用,优惠政策也保持不变,何来抑制刚性购房需求一说?实质上,有些人不满意限购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是改善型购房,一是异地购房。对已经拥有一套甚至是两套商品房的人,大可不必急着买房,明知空置房那么多,干吗不等?你如果实在想改善也可以,置换一下,先把首套房卖掉,再买新房,就避开了调控,顶多也就租住几个月到一年,政策的约束性几乎不存在,中国多数地区都没限第二套,所以限购对刚需影响面极小。至于异地购房就更不必责怪政策,不卖掉原籍住房,同时要在异地购房,与炒房的本质是一样的,尽管有居住性,但租房却更适合短期工作者。假若是长期住户,那就更应当卖掉原籍商品房,避开政策调控。可能还有人说自己是得一辈子两地分居,必须异地购房,我想这种家庭估计在中国是特例中的特例,与全国性的刚性需求搭不上边。限购限的是炒房客,并没有限制到真实的刚需。

  二、征收住房空置税成本太高,缺乏可操作性,完全是空想。理想主义者认为,征收空置税就可以让炒房客开发商快速释放空置房,这是异想天开的事情。怎么判定是空置房?谁来认定?认定期限多长才算合理?标准由哪个权力机关定?各地的标准是否统一?住房拥有者每天、每周或每月亮一下灯,放张床铺算不算正常使用?这样的高成本和大量的人力物力靠什么部门来保证?费用由谁来承担?你调查的时候,他空置,你不调查的时候,他居住,雇人跟你打游击,空置者死活不签字,你怎么收?在“诚信如同一砣狗屎”的国家,收空置税的结果是什么呢?税钱还抵不上征收成本。

  三、房产税是有效解决住房调控的最好办法。所有的商品房都在各地房管部门有备案记录,并且可以逐步全国联网,房产税只须由房管部门与税收部门进行对接,用适当的方式告知房产拥有者即可,你可以不交税,但法律上很好解决,逾期滞纳金等着你,再不交,拍卖处理等着你。有人说:我在拍卖前,就把房子卖了。可能吗?你是商品房,要卖得经过房管部门过户,无论房价升值多少倍,不过户,钱就到不了你手上,想赖税,你跑得了吗?国外的房产税为什么如此有效,就因为它的可操作性强,且对投机者的威慑力巨大。

  有很多人认为:西方国家的房子有地权,中国房子没地权,凭什么交房产税?我曾经做过专文论述,今天不多讲,只说两句话:1、有没有地权与房产税没直接关系,中国房产税解决的是人民居住权的问题,而不是借此升值发财的问题;2、一边骂政府一边又有私心的人也会反对房产税,因为这侵害了他的个人私利,政府可以随便骂,就是自己的利益惹不得。

  我在2009年写了中国第一部《房产税法草案》,并通过有关单位呈送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虽然一直未能达成目的,但我绝不放弃,在郎咸平和叶檀都反对征房产税的时候,我始终坚持着,叶檀现在改变想法了,也支持收房产税,说明道理越来越明了——房子就是住的,不能成为发财和投资的工具。

  附2009年本人的《房产税法草案》(国家还可以进一步制订细则和实施方案)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合法房产的住房持有者均应按此法交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只限于居民住房,报建规划设计为商业房产的不纳入征税对象]

  第二条下列各项房产应交纳房产税:

  一、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所持有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二、在中国大陆居住的港澳台同胞购买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三、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籍公民购买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四、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企事业单位、各法人团体购买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五、各房地产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在开盘售楼一年后未公开售出的商品房。[打击地产商捂盘行为,保证开发商手上的住房及时快速地流入交易环节]。

  第三条房产税的税制

  一、农村住房采取按面积计算的浮动税制,具体计算方式为:税额=面积*税率*(1+年度GDP增长率);[农村住房不方便评估价格,也无实际成交价格,所以按城乡双轨模式征税更为科学合理,农民收入增加,适当增加纳税也合情合理,主要目的是让农民尽可能选择少占用宅基地]

  二、城镇普通商品房采取按房价计算的浮动税制,具体计算方式为:税额=房屋购买价格*税率*(1—2%);[1、考虑到房屋有折旧,所以税率按每年2%递减;2、考虑到越早期的房产炒作成分越小,住房属性越强,购买动机越纯,尽管购买价较低,但必须尊重历史,尊重基本居住权,越往后价格越高,炒作动机也越大;3、房产税征收根无须让评估机购介入,第一套免征的情况下,其它应征房产基本上均可以应征尽征,早期房产可能占一定的便宜,但它在中国商品房总量中几乎可以忽略,并且早期房产并没有干扰到国家房产调控,越复杂的评估,征税可行性越低,执行越难,腐败越易高发]

  三、城镇豪华公寓及别墅按奢侈品采取特殊税制,具体计算方式为:税额=房屋购买价格*税率。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

  一、农村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按每月0.5元/平方米;[农村第一套房多半较小较旧,占地不多,且一般在原祖传宅基地所建,不应纳入征税范围,而新建住房属超额占地,必须纳入征税,但应适当考虑农村收入状况,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税率随着增加也较为合理]

  二、城镇居民普通商品房税率:第一套超过100平米以上的部分按年1.2%,第二套100平方米以下按年2.0%收取,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之间按年3.%收取,150平方米以上按年4%收取;第三套房产的税率按年5.0%税率,其后依次按每增一套税率上调1%;[这里所指的第一套是住房拥有的最早时间建设的住房,其后依次类推]

  三、豪华公寓和别墅按年5%税率收取,拥有二套以上公寓或别墅,从第二套起按年10%税率收取;[因为别墅占地较多,必须进行遏制];

  四、房产开发商拥有的超过一年以上未售出的商品房按该楼盘同类房售价年5%税率收取(不论房屋大小)。超过两年未售出的按8%的税率收取。

  第五条房产税的免征范围

  一、全国范围内(含城乡)列入文物保护的继承祖屋;

  二、农村居民继承1949年以前的祖屋和城市居民继承1949年以前的普通祖屋;

  三、农村居民第一栋普通住房(不含1949年前的祖屋,以时间为准),新占用耕地建房的除外。[在耕地上新建房屋,不管有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占用耕地的新建房屋不管是第一栋还是第二栋均不享受免征优待,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破坏];

  四、城市居民第一套1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以户为单位,居民有多套住房的,以最早拥有的住房为第一套,不管有没有房产证,均列为第一套住房,第一套未达到免征面积的,可以在第二套中计减,要么卖出其中的房产,要么接受征税];

  五、国家规划的移民工程,持移民所在地接收证明,可以建设一套新住宅,不论是否占用耕地都纳入免征范围;

  六、军烈属、见义勇为烈士遗孤、残疾孤老人员所拥有的普通住房(不管是否超过100平方米均计为免征);

  第六条房产税的征收办法

  一、农村住房在《本法》公布之后给予一年缓冲期,由地方房管部门核实房屋所属权限,以户口为准,制定征收范围统计表,对于拥有两栋住房的农民,可由农民自主选择免征范围,确定征税房屋后,由双方确认征税面积;

  二、农村住房征税时间为年度征收,在一至十二月期内,任何一个时间点都可以交纳当年的房产税,缓交期限为次年第三个月;

  三、城镇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采取“首次满征”的办法,即不管是第一套还是第二套或者是多套,也不管房屋大小,先按统一税制和税率征收,属于纳入免征范围的住房,可由住房拥有者持户口证明核实免征房屋和免征面积,当年先征后反,并将该住户应征范围列入数据库,次年完全按应征范围征收;[可确保异地购买不会逃税,一个户口簿只有一次免征权,确定免征范围后加盖方章,其它任何地方的房产都无法逃税,目前户口是单一的,没有双重户籍]

  四、城镇商品房可采取按月征收,也可以采取年度征收,由房屋持有者自行决定,但缓交期不超过次年第三个月;

  五、农村和城镇住户,如果出现夫妻双方离婚实事,房屋产权进行了财产分割,双方可持离婚证明及新户口簿进行征税范围的重新核定,如果有子女成家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可持新户口簿和房产过户相关手续进行征税范围核定;[不要担心会增高离婚率,世界上没有因房产税而永远以离婚状态生活的国家,中国也不会长期存在]

  六、豪华公寓和别墅房产税的征收按月征收,确保高额奢侈税的税源稳定;

  七、住房开发商开盘后超过一年未售出的商品房一律由开发商按月交纳房产税,逾期以三个月为限。

  第七条国家征收房产税是为了更好地调节财富分配和资源利用,也会根据纳税贡献设立特别抵税条件;

  一、不管是法人还是个人,慈善捐款可以冲抵房产税,持合法慈善单位收受捐赠的票据及证明可到税务部门办理等额退税;

  二、对口援助但无合法慈善单位票据和证明的情况,可以凭第三方公证单位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或者权威媒体报道影像资料到税务部门核准抵税;

  三、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国家动员事项,由单位组织的集体性捐助也可纳入抵税范围,由组织单位或者境内合法单位出具原始捐赠凭证及接受捐助机构的票据复印件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四、实物捐赠可以入纳入抵税范围,但必须要求捐赠实物为新品,旧物捐赠不纳入抵税范畴,并且捐赠折价以政府认定的合法慈善机构核定的为准;

  五、抵税项目只能一次性使用,抵交房产税就无法再冲抵其它税项,已经在其它税项中行使过冲抵职能,也不能冲抵房产税,在冲抵房产税后,冲抵项目加盖“冲抵已失效”的方章。

  第八条避税和逃税责任

  一、国家有权对任何有意拒交逃避房产税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催交手续及强制办法;

  二、普通城镇及农村住房持有人按规定的交税期交纳税款,逾期三个月未交(不含三个月宽限期)的按每月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年未交的可按每月8%收取滞纳金,超过两年未交纳税款的住户,税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还可参照《税收新征管法》相关办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恶劣的纳税人,可参照《刑法》中有关罪行论处;

  三、对豪华公寓和别墅持有人采取每月纳税,税期较短,给予三次催缴程序,一年之内超过三次催缴的,按税额5%收取滞纳金,累积超过六个月未交纳税款的,按税款8%收取滞纳金,逾期一年不交纳税款的按税额10%收取滞纳金,超过两年未交纳税款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可参照《税收新征管法》相关办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恶劣的纳税人,可按《刑法》中有关罪刑论处。

  四、对开发商拥有的商品房,逾期三个月不交纳税款按5%收滞纳金,超过六个月按8%收滞纳金,超过一年按10%收取滞纳金,税务部门有权强行将商品房出租补交税款,超过两年未交纳房产税的开发商,可以申请法院对商品房进行拍卖补交税款,对情节严重恶劣的开发商,可按《刑法》有关规定对法人代表量定罪量刑。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第十条房产税的使用

  一、房产税为消费税和调节税,必须确定归地政府所有,由地方政府依法定向使用,必须体现民生原则;

  二、房产税使用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保险四个方面,其它任何领域都不能该项目,地方各级政府无权变更使用范围;[不设定任何模糊使用范围]

  三、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房产税专项帐户,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必须报告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一条各项税款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外国货币为结算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对扣缴纳税人房产税后,按条件依法冲抵的税款,税务部门可扣减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第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可制定实施条例,原《房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希望早日能有条例出台]。

  第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提是得到了最广大网民的支持,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日立法]

  结束语:房产税不是唯一的调控手段,但不征收房产税就不是真正的房地产调控,不把房产从暴利商品中清除掉,中国普通老百姓的住房就永远是一个梦,不把房产税与节约土地联系起来,中国耕地红线就会节节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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